■本報記者 欒吟之
  人物檔案
  謝聞波,1974年出生。1995年7月進入上海市檢察一分院起訴處;1998年7月開始從事起訴辦案工作;2014年1月任偵查監督處處長。2009年獲評“上海市人民滿意的公務員”,2010年獲評“高檢一等功”,2010年獲評“上海市先進工作者”,2012年獲評“上海市十佳檢察官”,2014年獲評“全國模範檢察官”。
  每當查案遇到難題,謝聞波總是不自覺地捋捋頭髮。
  擔任公訴人、偵監檢察官、主任檢察官這些年,40歲的謝聞波知道自己身上起了變化。有時照鏡子,他會突然一怔---兩鬢的白髮怎麼又多出一片,自己當年可是“最年輕的助理檢察員”啊!
  有的工作,做久了就能駕輕就熟,但謝聞波卻直言:“我不能,我沒有一天是輕鬆的。”10年公訴人,他代表國家出庭指證犯罪,與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爭鋒相對;9年搞批捕,每起案件的時限只有7天,在一周里決定要不要發逮捕證。
  為人民的生命和自由把關,的確是輕鬆不起來。
  那麼,作出生死攸關的判斷,最重要的依據是什麼?謝聞波用指節敲擊著桌子:“證據,當然是證據!鐵證如山!”
  職業習慣令他養成這樣的思維方式:不能被有效證明的事實等於不存在。於是,他用一份份鐵證鎖定犯罪,把每起案件都辦成鐵案。
  頭盔“說”出真相
  那起發生在浦東潘姚村的襲警案,一度社會反響很大。
  清晨5時45分,有村民向警方描述那可怕的一幕:“當時我還在睡覺,忽然聽到一陣警笛聲,拉開窗帘一看,看到兩個人邊喊‘打死他’邊毆打民警,一人揮舞鐵棒、一人拿著磚塊。”
  盜狗賊周某和王某,為了逃脫民警追查而行凶。第二天,兩個人先後被抓捕歸案。
  窮凶極惡的歹徒,在時任公訴人的謝聞波面前卻換了一種面孔。周某一臉冤枉地辯解:“我只用磚塊向他臉上打了一下。”而王某的供詞一直在變,從“用鐵棍打了幾下頭”變成“只用鐵棍打了一下,而且是肩膀。”歹徒百般抵賴企圖減輕罪責的同時,躺在重症監護室里的民警渾身插滿管子,生命垂危。 下轉5版(上接第1版)證據材料並不過硬。目擊者言之鑿鑿,但限於時間和觀察角度的限制,很難對犯罪全過程作出清晰描述。而一旦歹徒在法庭上避重就輕,將對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很不利。這起案件中,只有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跡物證“有序銜接”,才能完整證明犯罪過程。
  案發時民警戴的頭盔,是這起案件的突破口。謝聞波調取這件重要物證,他發現,頭盔上雖有裂痕,但裡面卻沒有血跡。這說明,民警頭上的“受鈍器打擊形成的帶狀傷痕”是歹徒打落頭盔後繼續敲頭所至,頭盔上的三處磚屑印也證明絕不止“打了一下”。兩名歹徒顯然是要把民警置於死地,應以“故意殺人”這項重罪提起公訴。
  謝聞波又趕到市公安局法醫物證檢驗中心,他的推斷果然被主檢法醫師確認。至此,人證和物證完全銜接。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以故意殺人罪將歹徒定罪處罰。
  這是他的辦案邏輯:開庭時屬“溫和派”,有理有據指證,無需霸氣外露;固定證據鏈時卻無比犀利,運用“針尖對麥芒”的方式應對證據衝突,用一條牢不可破的證據鏈,消滅對抗,固本清源。
  有風險的“存疑不捕”
  有時,謝聞波也會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作出“不捕”或“附條件批捕”決定。這兩種決定都存在著風險——前者意味著否定偵查機關的結論,可能讓罪犯逍遙法外;後者則意味著,若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還是無法補足證據,就可能面臨錯案責任追究。
  一起市民持假幣的案子有些蹊蹺。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村民老白家的廚房裡藏匿著兩包假幣,到現場一看,果然搜到99張2005版100元假人民幣。
  令謝聞波疑惑的是,此案的證據只有現場查獲的兩包假幣,除此以外一無所有。而老白到案後一直喊冤,確實很難推定具有犯罪“主觀故意”。
  罪與非罪、捕與不捕的關鍵,在於老白的家是不是一處封閉場所。“家還能不是封閉場所?”對於年輕搭檔的疑問,謝聞波只是笑笑:“明天一起去現場吧。”
  謝聞波他們在老白租住的農村民房裡轉了幾圈。果然,發現放假幣的廚房是房屋陽臺下自行搭建的簡陋屋子,屋頂留有10釐米左右、與二樓相連接的空隙,並不是“封閉場所”。所以,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既然缺少固定犯罪的有效證據,再從舉報人那裡試一試。謝聞波指導偵查機關補充證據:究竟是誰舉報了老白?為何能精準提供出假幣藏匿地點?但這些疑點也沒有得到合理解釋。
  看似鐵板釘釘的物證,在法律上偏偏是站不住腳的孤證。謝聞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老白作出“存疑不捕”決定。
  怎樣才算是運用好證據?謝聞波的指節有力地敲打著桌面:“用好證據,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不能放過一個壞人。”
  另外一起由上海海關緝私局偵破的案件,是上海首例利用出口退運方式進行走私的案例。海關工作人員與報關中介人員及代理公司人員勾結在一起,盜用其他企業的報關信息,辦理“虛假退運”手續從而走私一批進口印刷機,致使國家損失關稅99萬元。翻閱著10萬字的案卷材料,謝聞波遲遲難以落筆作出逮捕意見——“因為證據有缺失”。
  正在躊躇時,最高檢頒佈的一項《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開始實施,其中首次明確將走私犯罪案件列入“附條件逮捕”案件範圍。也就是說,在嚴重刑事犯罪中,檢察官認為證明犯罪的事實基本構成犯罪,但證據確有欠缺,具備補充、完善證據的條件和可能,可先逮捕後提供補充證據材料。
  有了司法解釋的有力支撐,他果斷對先後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提出附條件逮捕意見,併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清單,引導偵查機關辦案。最終,3名犯罪嫌疑人都認罪伏法。
  “鐵證如山”,這是謝聞波特別喜歡的四個字,鏗鏘有力,擲地有聲。他常常對年輕檢察官說,證據意識,基於對法律的信仰、對事實的尊崇,養成證據意識,也是樹立法治思維的必經之路。相關報道:與“陰暗”鬥爭,守護“光明” 刊2版  (原標題:用一份份鐵證,辦成一件件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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