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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衢州11月6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毛羽白)近日,浙江衢州江山市人民法院對原江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方永新徇私枉法、貪污、受賄、行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數罪並罰,判處方永新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3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方永新任禁毒大隊大隊長期間,在經辦一起涉嫌賭博、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時,為了謀取私利,指使下屬高東明採取將涉案人員賭博與吸毒行為分開做筆錄、涉嫌賭博的材料不裝訂入吸毒案卷中等方式,放縱犯罪行為,後各收取涉案人員兩至三萬不等的錢款作為禁毒大隊的“小金庫”資金。
  2007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份期間,方永新又先後交給高東明多筆款項作為“小金庫”資金,累計有二十餘萬元。
  法院查明,方永新利用其審批和管制易制毒化學原料、查處違法犯罪、監管娛樂場所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向在生產經營中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學原料的化工企業老闆、有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記錄的社會人員以及擔保公司、娛樂場所老闆收受和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162000元。
  同時,方永新為了與原江山市公安局局長蔡建民搞好關係,在職務升遷、崗位調整等方面得到其關照,先後多次向蔡建民行賄人民幣17萬元,其中15萬元被蔡建明予以退還。
  法院認為,方永新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0000元;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000元;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行賄行為因大部分未遂,對其所犯行賄罪免除處罰。
  最終,法院決定對方永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30000元。同時將方永新未退出的違法所得262000元,予以追繳。(完)
(原標題:浙江江山原禁毒大隊長涉貪污受賄等罪獲刑15年)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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